6.2.2 获授权保险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
⚖️ 寓言故事 —— 《替谁担责》¶
陈伯在湾仔一家小经纪行签了份保单,经手人是个姓黄的经纪。黄经纪是那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胸前别着那家的铜牌。可这黄经纪手脚不干净——签单时把陈伯的保费收了,却没如实写进合约,还多报了一项陈伯根本没要的附加险。等陈伯发现,账上多了好几百块冤枉钱。
陈伯气冲冲跑去找那家保险公司讨说法。
大堂里的洋人经理翻着合约,慢条斯理说:「这黄经纪的事,是你们之间的纠纷,跟我们公司无关。他又不是我们的人,您找他去。」陈伯当场就急了:「他别着你们家的铜牌,在我面前口口声声替你们家卖保单,出了事你们就不认了?」
这事儿闹到律师楼。林若兰在洋行里听说过这类官司,特地陪陈伯去见律师 Mr. Whitfield。
Mr. Whitfield 把《保险业条例》翻到第68条,指给陈伯看。他说,按这条例,保险公司把人委任成代理,就得替这代理在保险业务上的所作所为担责——不管这代理做的事是不是越了权。道理很简单:你把铜牌借给人挂,就得替他挂着铜牌做的事负责。不然,街上随便一个人挂个牌招摇,客户找谁去?保险公司不能只享代理卖单的好处,不担代理闯祸的麻烦。
「可是,」陈伯问,「那黄经纪不是也替别的保险公司卖过单吗?他一个代理,挂着好几家的牌。」
Mr. Whitfield点头。条例把这事也讲清楚了:一个代理可以同时受几家保险公司委任。那就要看这笔生意是在哪家「名下」做的——按业务种类看,哪一家授权他做这类业务,就由那一家担责;要是好几家都授权他做这类业务,那这几家就得共同担着。总之,客户不用去猜这代理当时到底「替谁办事」,保险公司之间自己分清楚。
陈伯听完,长出一口气。原来这条例是护着他的——它把一个最容易扯皮的事钉死了:代理在客户面前露脸,背后就得有保险公司兜着,客户不至于被推来推去。
后来法院判了,那家保险公司得替黄经纪多报的附加险负责,把钱退给陈伯。陈伯拿着判决书,对林若兰说:「这条例,是怕客户被代理坑了没处说理,才把保险公司一起绑上。保险公司挂了牌,就别想只赚不赔。」
林若兰合上文件夹,轻轻应了一句:「这就是白纸黑字的用处,陈伯。它替没权没势的人,把话先讲在前头。」
📖 原文定义
《保险业条例》第68条对获授权保险人就其委任的保险代理人(受委人),就其向该客户就发出保险合约或关乎该合约的相关保险业务有所往来的作为须负上转承责任。更具 体地说,第68(1)条规定,如该人获该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该保险人须就该代理人在那些往来中的任何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论该作为是否在 该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
鉴于一个人可以被多于一个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因此而产生复杂的转承责任问题,第68条的其他条款规定:若代理人获多于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上述往来关乎某特定业务系列,则由赋权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若代理人所作的作为就其中两名或多于两名保险人而言属于其权限范围内,则该等赋权保险人必须共同及各别地承担法律责任;若该作为就任何该等保险人均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内,则所有该等保险人均须共同及各别地承担法律责任。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黄经纪别着保险公司铜牌卖单 | 「获保险人委任的代理人」 |
| 黄经纪多报附加险、收错保费 | 「代理人在往来中的作为」 |
| 保险公司经理推说「不是我们的人」 | 须由保险人承担的「转承责任」 |
| 第68条:不论是否越权都要担责 | 「不论该作为是否在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 |
| 黄经纪同时替多家卖单,按业务种类定谁担责 | 「赋权保险人」「共同及各别承担」 |
| 条例护着客户不被推来推去 | 转承责任的立法目的 |
📝 来源:保险考试1·第6章·6.2.2 获授权保险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