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环节纠纷¶
📜 寓言故事 —— 《老周的招股风波》¶
老周在城里开了间新钱庄,准备招股凑银子。他在门口贴了张红纸,上面写着"年回报三成",下面用小字写了一行"风险自担"。赵老爷路过,看了一眼,当场掏出五万两银子。老周收了银子,让赵老爷签了一份契约,落款日期写的是三天前——因为老周三天前就把契约拟好了,只是赵老爷今天才签。赵老爷没细看,大笔一挥,签了字。
三个月后,钱庄投的第一家铺子——绸缎庄——亏了。赵老爷急了,来找老周:"你不是说年回报三成吗?怎么三个月就亏了?"老周说:"契约上写了风险自担。"赵老爷翻出契约,指着"风险自担"四个字说:"这字太小,我当时没看清。而且你也没问我有多少银子、能不能承担风险,就直接收了钱。"老周反驳:"你签了字,就是认可了。"赵老爷冷笑:"签字是今天签的,落款却是三天前,这叫'倒签'——你先把契约拟好,等我交了钱再让我补签,这算什么?"
赵老爷把老周告上了金融法院。法官看了案子,问老周:"你招股时,有没有问过赵老爷的家底?有没有评估过他能不能承担风险?"老周摇头:"没有,他愿意投,我就收了。"法官又问:"你有没有在赵老爷投银子之前,把风险讲清楚?"老周说:"契约上写了'风险自担'。"法官摇头:"'风险自担'四个字太小,而且是在投银子之后补签的,这不叫充分揭示风险。"法官最后判决:老周在招股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就是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投这个产品的义务。老周没有及时评估赵老爷的风险承受能力,就接受了他的银子;在赵老爷投银子之前,也没有充分揭示风险。倒签合同的做法,已经失去了保护投资者不参与不适合投资的风险防范意义。老周构成缔约过失,要赔偿赵老爷的实际损失。
老周输了官司,坐在柜台后面发呆。他想起招股时的另一件事:有个远房侄子来找他,说想投钱庄,但银子不够。老周说:"没事,你投两万两,我私下补你三万两,亏了算我的,赚了咱们分。"侄子高高兴兴投了。这其实是"保底保收益"——老周用自己的银子给侄子兜底。这在以前很常见,但朝廷发了新规矩——资管新规——之后,这种做法已经不合规了。如果侄子后来也亏了,告老周保底承诺,老周又要输一场官司。
老周把两件事写在墙上,取名《招股教训》。第一条:招股时必须评估每个投资者的家底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的不能收。第二条:投银子之前必须把风险讲清楚,不能事后补签、倒签合同。第三条:绝不能承诺保底保收益,让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从那以后,老周每招一股,都先问家底、再评风险、然后充分揭示、最后才收银子。契约当场签,绝不倒签。钱庄的买卖越做越稳,合伙人也越投越放心。
📖 原文定义
在基金募集环节,争议较为集中的是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以及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两大问题。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投资者不适格,或投资者与产品不匹配等较为常见,投资者认为管理人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的判断职责,将风险不当地附加给不适当的投资者,据此主张赔偿责任。例如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第一个即为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的"董某某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认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风险揭示和适当性匹配等基本内容需要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实质性履行。投资者事后倒签合同的做法已失去保护投资者不参与不适合投资的风险防范意义,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募集阶段就投资者适当与否积极行为的,构成义务履行的不适当。
此外,实践中部分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存在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方保底的不规范做法,特别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之前,此类做法甚至较为普遍,这也是一个非常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老周没问赵老爷家底就收了银子 | 管理人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的判断职责 |
| "风险自担"字太小,赵老爷没看清 | 基金风险揭示不充分 |
| 契约倒签——先拟好,投完钱再补签 | 投资者事后倒签合同,失去风险防范意义 |
| 法官判决老周没及时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 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
| 投银子前没充分揭示风险 | 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
| 老周构成缔约过失,赔偿损失 | 违反适当性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
| 老周给远房侄子私下补银子、保底 | 管理人或管理人关联方承诺保本保收益 |
| 资管新规后这种做法不合规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后保底做法不规范 |
| 适当性义务是诚信义务的具体化 | 适当性义务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 |
| 属于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 | 属于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 |
📝 来源:股权投资基金(科目三)· 第九章 第八节 ·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环节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