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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争议解决

⚖️ 寓言故事 —— 《十六铺的断案》

永丰镇上做丝绸生意的郑老大,民国三十八年的春天,遇上一桩麻烦事。他和上海来的周先生合伙开了一间「永周绸庄」,白纸黑字签了契约,讲好周先生出本钱三万块,郑老大管进货出货,赚了钱五五分。头一年顺顺当当,到了第二年冬天,账一拉,郑老大发现周先生私下把账上五千块的货挪去还了自己的私债,气就不打一处来。

郑老大把账本往柜台上一摔,叫来孙先生——镇上有名的状师。孙先生翻开契约细细看了一遍,又听郑老大把事情前前后后说完,沉吟半晌,开口道:「依律而论,这事得先坐下来谈。」

「谈什么谈?钱都让他吞了!」郑老大火气上头。

孙先生端起茶盏吹了吹浮沫:「郑掌柜莫急。这契约是我们自己拟的,又没在衙门里盖过戳。先礼后兵,四个字——先谈后判。」

郑老大压着火,答应了。他托人把周先生请到十六铺桥头的茶馆里。孙先生作陪,三方坐下。郑老大把账目往桌上一摊,周先生脸一阵红一阵白,嘴上还是硬撑,说那是「临时周转」。两人你一句我一句,茶喝了三壶,烟抽了两盒,从午后谈到天黑,最后周先生松了口:分三个月,把那五千块连本带息归还。

郑老大刚要拍桌子叫好,孙先生却抬手止住他。他慢条斯理地掏出一张纸:「既是调解,依律需落到纸面上,再送交吴主簿那里盖个印。经衙门确认的调解文书就有了法律效力,到时他若不还,你不必再打官司,拿着文书去请衙门强制他执行便是。」

郑老大眼睛一亮,第二天真把周先生请到镇公所。吴主簿戴着老花镜,把调解书看了三遍,又对了一遍账本,点头盖章,说:「依律登记,存档。双方各执一份,日后若有反复,以本档为准。」周先生当堂按了手印,灰溜溜回了上海。

事情本该就此了结。谁知周先生回到上海,托了个律师写信来,说要反悔,要重分那年的利润。郑老大又把孙先生请来,孙先生看完信,慢悠悠笑了:「他想来永丰镇告状,抑或去上海告状?这里头有讲究。」

孙先生把两边的路数掰开讲:若走公堂诉讼,得经两审才能定案,审完不服还能再提一回,拖上个一年半载是常事,街坊邻里全知道,做生意的脸面也就丢光了。若走另一条路——双方约定把争议交由镇外德高望重的裁断人一次定夺,则快得多,裁断结果不向外公开,外人无从知晓,而且一裁便是终局,除非裁断过程本身出了岔子,否则没有翻盘的余地。只是这条路上,要由他二人事先在契约里白纸黑字定好规矩,否则事后想走也走不通。

郑老大听完问:「那依先生之见?」

孙先生答:「周先生人在上海,若在永丰镇开堂,他必不来,白费工夫。若约定由镇上德高望重的裁断人来断,速战速决,他又赖不掉。但裁断人没有强制清盘、查封家产的权力,也无权派人上门拉货,最后要真金白银落袋,仍得回镇公所请吴主簿依律执行。这两条路各有长短,掌柜自己掂量。」

郑老大沉吟一阵,最后拍板:原定的调解既然盖了章,便有了强制力,何必再生事端。他让孙先生代笔回信——若周先生不按调解书按月还钱,他便依律申请镇公所强制执行;若还想翻案重分利润,请先在调解书外另寻他途。

信寄出后第三天,周先生的律师又来了一封,这次语气软了,答应按月归还。郑老大把信递给孙先生,孙先生捋了捋胡子:「这事就此了结。记住,契约上白纸黑字,写在前头省心省力;落笔之后再生龃龉,便只能照章办事,一步一步来。」

郑老大点头。从那以后,他凡签契约,末尾必添一行「争议先协商调解,不成再依约裁断或呈堂」,再托孙先生过目盖章。孙先生把这事讲给十六铺桥头茶馆的陈师傅听,陈师傅笑道:「这郑老大,吃一堑长一智,账上说话,契上也说话——这才叫稳当。」


📖 原文定义

因基金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其相较于诉讼或仲裁更为便捷、高效,保密性强,且更有助于保持各方的友好关系。

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或未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基金合同必须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通常效率更高且裁决不公开,具有更强的保密性。相较而言,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请再审;而仲裁一裁终局,除在裁决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没有再次审理的机会。此外,仲裁机构无强制解散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权、无案件执行权。因此,各方应综合各方面情况考虑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郑老大与周先生先在茶馆对账谈条件 协商——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三方达成一致后到镇公所由吴主簿盖章存档 调解——经有权机构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周先生不还钱时可依调解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孙先生讲解的两条路:公堂诉讼 vs 裁断人定夺 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的对比
契约里事先约定走裁断人定夺 仲裁需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有效条款
公堂要经两审且可再审,裁断人一裁终局 诉讼两审终审可再审 vs 仲裁一裁终局
裁断人无权清盘查封,最终执行仍回衙门 仲裁无强制解散清算与执行权
调解不公开、耗时短、有助保持关系 协商调解的便捷、保密与友好性

📝 来源:科目三 ·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 04 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 (十四) 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