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6c 适用于香港以外进行业务的集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
📜 寓言故事 —— 《南洋那间分号》¶
梁志明所在的保险行,在中环有总号,生意做得稳当,可最近老板想在南洋也开一间分号,接那边的华人生意。消息传开,上上下下都高兴,唯独陈伯坐在账房里,皱着眉,没作声。
梁志明收水钱时顺道问了一句:"陈伯,行里要在外头开分号,您怎么看着不高兴?"
陈伯搁下笔,叹口气:"外头那地方,规矩跟咱们这里不一样。咱们这边白纸黑字写清楚的——客人上门该问什么、该记什么、哪笔账要留多少年,都有章程。可南洋那边的法例管的是什么、准的是什么,是另一套。万一他们那边的规矩,比咱们这边松,不许我们照着这边的章程查客人、留账,那分号开出去,等于咱们自家门脸在外头露了个口子,脏钱从那个口子钻进来,咱们这边的名号跟着蒙羞。"
梁志明听懂了,可又犯难:"那总不能因为怕出事,就不做生意了吧?"
陈伯摇头:"不是不做,是不能撒手不管。咱们行里头有一条老规矩,用到开分号上头,是这样的——只要是咱们名下的分号,不管开在哪儿,都得照着咱们总号这一套防脏钱的章程办,能照多少照多少,要在当地法例准许的范围内,尽量把口子堵得跟这边一样严。这一套章程,总号得白纸黑字写成文,派人送到分号手上,不是口头交代,是落到他们柜子里的明文。"
梁志明点头:"可您方才说的,万一那边的法例真不许咱们这么做呢?比方说人家不许我们查客人查得这么细?"
陈伯神色更重了:"那也不能由它去。分号要是真被当地的法例拦住,照不了咱们这套章程,头一件事,是赶紧上报——把这'做不了'的事,明明白白报给上头的管事,不能藏着掖着。第二件事,是得另想法子补上这个口子:这一条照不了,就想旁的法子,把因为照不了而多出来的那份风险,再往下压一压。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梁志明又问:"那万一外头分号那边真出了事,怀疑有一笔来路不明的钱,该报给谁?"
陈伯想了一想,答道:"一般说来,怀疑在哪儿起的、账在哪儿留的,就往哪儿报。可有一样特殊——要是那笔账的户口是开在咱们香港这边的,那就还另有一层,得看咱们香港那两条法例管不管得上,管得上的话,就得往咱们这边的情报组报。"
梁志明把这几层理在心里过了一遍:分号开出去,章程得跟着出去;当地不许照的,先报后补;户口在香港的,还得看香港的法例。他忽然明白了,为什么老板一提开分号,陈伯就皱眉——开分号容易,把规矩也带出去,才是真难的那桩事。
📖 原文定义
指引3针对金融机构在香港以外进行业务的情况提供了导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金融机构应该确保它们在外地的分行或附属企业设有集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以确保所有外地分行及在香港以外地方经营与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所有分行及附属企业设有程序,使它们能在当地法律准许的范围内,遵守与根据附表2第2及3部施加的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相类似的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将集团政策通知外地的分行及附属企业。
金融机构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或附属企业如果因当地法律不准许而未能遵守与根据附表2第2及3部施加的规定相类似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
(a) 将有关不能遵从规定的情况通知有关当局;及
(b) 采取额外措施,以便有效地减低该分行或附属企业因不能遵从该等规定而面对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如果怀疑全部或部分财产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一般应在产生有关怀疑及在备存相关交易纪录的司法管辖区内作出报告。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户口设在香港),可能须要向财富情报组报告该等情况,但只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总号这套防脏钱的章程 | 集团的打击洗钱政策 |
| 章程写成文送到分号手上 | 将集团政策通知外地分行及附属企业 |
| 当地法例准许范围内尽量照办 | 在当地法律准许范围内遵守类似规定 |
| 照不了先报后补 | 不能遵从须通知当局并采取额外减低风险措施 |
| 陈伯说户口在香港要看香港法例 | 户口设香港时向财富情报组报告的条件 |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7章 · 7.4.6c 适用于香港以外进行业务的集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