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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d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 寓言故事 —— 《那笔汇去海外的"善款"》

那天,茶餐厅来了个面生的客,外地口音,坐下来点了碗面,却没心思吃。他四下看了看,从怀里掏出一张纸,递给梁志明。

"听说你这行里能办保险、能汇款。我有笔钱,想存进保险里,到期了汇到海外一个'堂口'去,给他们办点'正经事'。"

梁志明没接那张纸,眼睛在客人脸上停了停:"什么正经事?"

客人含糊地摆手:"跟人合伙做点大买卖,详细的不便说。你只管收钱办事,少不了你的好处。"

"大买卖"、"堂口"、"不便说"——这几个词凑在一起,梁志明心里警铃大作。他想起行里讲过的另一条规矩,跟寻常的洗钱那条不是一码事——那条是管着"给害人的勾当送钱、凑钱"的,来头更大,是跟随着联合国一道决议定下来的,专门冲着那些在海外搞伤天害理事的组织去的。

他不露声色,给客人倒了杯茶,稳住他,转头把何师奶拉到后厨。

"师奶,这人不对劲。我怕他要凑的钱,是拿去给那些害人命的组织用的。这条规矩,跟上次那本捡到的单据不一样——那条管的是洗赃钱,这条管的是给害人的人送钱、凑钱。轻则给、重则替他们张罗,都算犯法,最高关十四年。"

何师奶倒吸一口凉气:"那你赶紧报上去啊!"

梁志明点头:"对。这条规矩跟那条一样,要往那个专门管情报的地方报。而且——"他竖起一根手指,"头一桩,我既然看出来、或者怀疑这钱是这种组织的钱,就不能当没看见。装聋作哑不报的,自己就犯了法,关三个月、罚五万。不过好在我是行里的人,照行里的规矩报给管事的人,这一桩就算尽到了本分。"

何师奶忙问:"那我呢?我今儿个跟他点了碗面,算不算?"

梁志明被她逗笑了:"师奶,你点碗面算什么。可你要是知道、或者怀疑了,也得报。这条规矩面前,不分你我。"

"那——"何师奶压低声音,"要不我去跟隔壁老金打个招呼,让他也留神这个人?"

梁志明一把拦住她:"千万不可。这就是规矩里头第二桩顶要紧的——'走漏风声'。你要是知道已经报了上去,还跑去跟旁人说,把可能坏了查案的事抖搂出去,那就是给那人通风报信,最高要关三年。你想想,老金嘴不严,他再漏给谁,传到那人耳朵里,人早跑了,钱早挪了,查案的全泡了汤。所以这事,报完就得烂在肚子里,谁也不能讲。"

何师奶拍拍胸口,连连点头。

梁志明回到前厅,客人的面已经坨了。他稳稳地给客人办着手续,心里却已经盘算好:照行里的规矩,把这件事原原本本报上去。那客人还不知道,自己一进门递出的那张纸,已经在梁志明心里头被翻来覆去地过了几遍。

客人走后,何师奶望着那碗没吃完的面,叹了口气:"志明,原来咱这卖保险的小门面,背后还连着这么大一桩事。海那头谁要害人,咱这头一个不对劲就能报上去——这哪是卖保险,这是守着道关卡。"

梁志明收拾着碗筷:"规矩定得这么重,就是因为这事大。给那些组织送一分钱、凑一分钱,都可能害了不知多少条人命。我们能做的,就是眼尖、嘴紧、手快——看见了就报,报完就闭嘴。"


📖 原文定义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旨在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2001年9月28日第1373号决议中关于防止向恐怖主义行为提供资金的决定。除了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强制执行的措施外,该《条例》也实施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中某些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较具迫切性的建议。

该《条例》订明,向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或筹集财产及向他們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以订明方式向财富情报组提交报告,则可就报告中所披露的作为,获得法定免责辩护。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如果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为恐怖分子财产,而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作出披露,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在作出该等披露方面,雇员若已根据雇主订立的程序向适当人士报告所怀疑事项,他已完全履行了有关法定规定。

根据该《条例》,「通风报讯」也属犯罪行为。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怀疑已曾作出披露,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调查的事宜,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客人汇钱给海外"堂口"办害人的事 向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或筹集财产
梁志明说这条是"跟联合国决议来的" 实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防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
送钱凑钱最高关十四年 提供或筹集财产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
看出来不报、自己关三月罚五万 知悉/怀疑恐怖分子财产而未披露即属犯罪
照行里规矩报给管事的人即尽本分 雇员按雇主程序报告即完全履行法定规定
何师奶想去跟老金讲、被拦下 通风报讯:相当可能损害调查,最高监禁3年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7章 · 7.4.5d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