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c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寓言故事 —— 《三缄其口的那一夜》¶
那天晚上打烊,何师奶在收银台底下捡到一个皮夹子。打开一看,里头没有身份证,只有厚厚一叠来历可疑的单据——几笔大额汇款,收付款的人名都对不上号,还有张写着"货已出手"的纸条。她在茶餐厅听了半辈子街坊闲话,一看这东西,心里就咯噔一下:这不像正经生意。
她把皮夹子交给梁志明。梁志明翻了两页,脸色一沉:"师奶,这东西,我怕是跟犯大案得来的钱沾边。"
何师奶紧张起来:"那怎么办?交警察?"
梁志明摇头:"不是直接交警察。这条规矩下头,我们有个专门的法子——把可疑的事,报给一个专门管情报的地方。可有两桩,你千万记牢。"
他竖起一根手指:"头一桩,你既然看出来了,觉得这笔钱不对劲,就不能装没看见。规矩写得明明白白——谁要是知道、或者怀疑一笔钱跟犯案有关,却没在合理时间内赶紧报上去,那他自己就犯了法,要关三个月、罚五万块。这不是劝你做不做好人,是你不做,你就得担。"
何师奶点头,又问:"那我报了,就没事了?"
"对。"梁志明松了口气,"好在你是在行里做事的人——我们行里有一套现成的上报规矩。你照着这套规矩,把可疑的事报给行里管这事的人,就算尽到了本分,这一条法就算在你这儿了结了。师奶,你今天交给我,就对了。我会接着往上报。"
正说着,何师奶忽然想起一件事,脸上变了颜色:"志明,我下午还跟对面的肥嫂提了一嘴,说捡着个可疑的东西,怕是有人在做不干净的买卖。这……要不要紧?"
梁志明脸色一下子也变了,忙问:"你跟她说了几成?"
"就那么一说,没讲具体的。"
梁志明叹了口气,放下皮夹子:"师奶,这就是规矩里头的第二桩,也是顶要命的一桩——'走漏风声'。你要是知道已经有人报了上去,还跑去跟旁人说三道四,把可能坏了查案的事抖搂出去,那也是犯法,最高要关三年。为什么这么重?你想想,你要是一嘴漏给肥嫂,肥嫂再漏给她的相好,传来传去,传到那个做坏事的人耳朵里——他赶紧把钱挪走、把人藏好、把证据销了。查案的人还没动手,那边早就闻风跑了个干净。所以这一桩,查得特别狠。"
何师奶后背沁出冷汗:"那我以后……"
"以后凡是这种可疑的事,知道就往上报,报完就闭嘴。"梁志明把皮夹子锁进抽屉,"报上去那一下,规矩会保着你——里头讲的事,免你的责。可你要是嘴上没把门,往外漏,那就谁也保不了你。还有,"他顿了顿,"规矩里头那条最重的——谁要是真的帮着把这些来路不正的钱洗了、转了,最高关十四年、罚五百万。那帮人为了几个钱,连后半辈子都搭进去,我们可犯不上陪着。"
何师奶把铁闸拉上,心里怦怦直跳。她望着夜色里那条熟悉的街,第一次觉得,原来"开口"和"闭嘴",有时候一开口就犯了法,一闭嘴才是守了规矩。
📖 原文定义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增订一项有关来自可公诉罪行得益的洗钱罪行,经定罪后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五百万港元。以订明方式向财富情报组提交报告,则可就报告中所披露的作为,获得法定免责辩护。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如果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曾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拟在与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情况下使用,而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快作出披露,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个月及罚款50,000港元。在作出该等披露方面,雇员若已根据雇主订立的程序向适当人士报告所怀疑事项,他已完全履行了有关法定规定。
根据该《条例》,「通风报讯」也属犯罪行为。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怀疑已曾作出披露,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为跟进首述披露而进行的调查的事宜,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何师奶捡到的可疑单据、梁志明说跟犯案沾边 | 怀疑财产为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
| 报给专门情报机构(非直接报警) | 向财富情报组披露,获法定免责辩护 |
| "装没看见,自己就犯法,关三月罚五万" | 知悉/怀疑而未尽快披露,即属犯罪 |
| 按行里现成规矩上报即尽本分 | 雇员按雇主程序报告即完全履行法定规定 |
| 何师奶嘴漏给肥嫂、可能坏了查案 | 通风报讯:披露相当可能损害调查事宜 |
| 梁志明提洗钱最高关十四年罚五百万 | 处理可公诉罪行得益的洗钱罪行的刑罚 |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7章 · 7.4.5c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