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a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 寓言故事 —— 《那本不记名的账》¶
行里新来了个小伙子阿康,急着开单。一日,有个阔客上门,要一次性交一大笔保费买寿险,催着当天就办好。阿康乐坏了,收了钱,连人家身份证都没细看,更没问钱从哪儿来。单子递上去,他美滋滋地等拿佣金。
这事让梁志明撞见了。他把阿康拉到一边,脸色很不好看。
"阿康,客户是谁,你弄清楚了?"
"阔客嘛,交了钱,还管那么多?"阿康不服。
梁志明从抽屉里翻出一本厚厚的册子,封皮上印着行里奉为根本的那条规矩的名字。他翻开一页:"这条规矩摆在金融机构头上的头一件差事,就是'摸清客户的底'——他叫什么、做什么、钱从哪儿来。这叫查客户的底,还得把查到的一笔一笔记下来,存成档案。这是规矩压下来的,不是我们爱不爱管。"
阿康撇嘴:"查那么细,客户不跑了?"
"跑就跑。"梁志明敲了敲那本册子,"规矩还压了第二件——我们得想尽办法把该守的门守好,不让那些违法的事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过去。这不是尽尽力就行,是'想方设法'去防。你连客户是谁都没弄清,这道门等于敞着。"
正说着,经理陈先生进来了,手里捏着一张罚单样的公文,脸色铁青。原来上头来查过,那阔客的钱来路不正。这间行因为没把客户的底查清、没把记录留全,被认定是明知故犯。
陈先生把公文拍在桌上:"这一笔,行里要挨纪律处分——要么当众被点名骂,要么被勒令把错处一一改过来,要么掏一笔大罚款,最高一千万,或者按这单赚的钱的三倍算,哪个多按哪个罚。"
阿康脸都白了:"那……那要坐牢吗?"
梁志明接过话:"看情节。明知故犯的,最高关两年。要是存心骗上头、想蒙混过关的,最高关七年。而且——"他盯着阿康,"这账不光算在行上。你是在行里做事的人,是你经的手,是你放的水。规矩说了,在行里管事、做事的人,明知而让行里犯了规,自己也算犯了罪,坐牢罚款一个都跑不了。你想拿那点佣金,搭上自己的自由?"
阿康一屁股坐下来,半天没出声。半晌,他把那张没填全的单子抽回来,红着脸说:"我现在就去把客户的底补查了,档案也补上。"
陈先生看着他那副样子,叹口气:"记住了。这条规矩不是写着好看的。它要我们做的,说穿了就两样——把客户的底摸清楚、把做过的事留痕。这两样做到了,门就闩住了;做不到,行里、管事的、经手的,一串都要跟着栽。"
📖 原文定义
《打击洗钱条例》将关于客户尽职审查(「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施加于金融机构,并赋予有关当局权力,以监督该等规定及该《条例》下的其他规定的合规情况。此外,附表2第23条规定金融机构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 (a) 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及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 (b) 减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
根据该《条例》,金融机构如果明知而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一百万港元。如出于诈骗任何有关当局的意图而违反指明的条文,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一百万港元。
任何金融机构的雇员、或受雇为金融机构工作、或关涉金融机构的管理的人,如果明知而致使或准许该金融机构违反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一百万港元;如出于诈骗意图,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一百万港元。
有关当局可对违反的金融机构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公开谴责、命令采取行动纠正违反事项,及命令缴付最高一千万港元或因有关违反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的金额的3倍的罚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梁志明说"摸清客户的底、把记录存成档案" | 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
| "想方设法去防,不是尽力就行" | 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设有预防措施、减低风险 |
| 行里被罚、当众点名、最高一千万或利润3倍 | 纪律行动:公开谴责、纠正命令、罚款 |
| 明知故犯关两年、存心骗关七年 | 金融机构违罪行的监禁刑期 |
| 阿康经手放水,自己也算犯罪 | 雇员/管理人的个人刑责,一串都跑不了 |
| 阿康补查客户底、补档案 | 尽职审查与备存纪录的补救履行 |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7章 · 7.4.5a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