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监管保险中介人的持牌制度的基本规定¶
📜 寓言故事 —— 《那张牌》¶
梁志明这两年日子过得不太踏实。
旧日子里,他干保险这一摊,靠的是行里自己立的三个规矩处里登的一个名。他是登记在册的,可这名分说硬也硬,说软也软——管事的不是官府,是行里自家。街坊信他,多半也因为这个"登记"听着像那么回事。
可风向变了。新挂招牌的那个局起来,旧的那套行里自家管自家的规矩全废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官府给的牌。陈伯把消息带进行里那天,梁志明正擦柜台,手里的抹布停在半空:"那我这名分,还算不算数?"
陈伯是老账房,他把这事的来龙去脉,一点一点讲给梁志明听。他说,打从新规矩立起来,这一行立了一条最要紧的规矩:谁要在做买卖、在受雇、或者为着拿报酬,去干那么几桩"归官府管"的事,或者哪怕只是摆出个样子说自己干这些事——都得先到那个新局那里,领一张牌。没有这张牌,就没有资格。
梁志明问:"哪几桩事,算'归官府管'?"陈伯掰着指头数:"头一桩,跟人谈保险合约、替人张罗合约;第二桩,拉人、引诱人去签保险合约;第三桩,引诱人去做一个要紧的决定;第四桩,就是给人出关于保险的主意。"他顿了顿:"这里头'要紧的决定'和'出的主意',都对着同一串事——申请、建议、续约、退保、转让、改条款、赔不赔。你要碰这些,牌就不能少。"
梁志明心里咯噔一下——他天天干的,正是这些。
陈伯又提醒他一桩容易踩坑的:"你别以为自己不过是保险行雇的人,不是外面跑的单帮,就能免了牌。新规矩这条写得死:它不分你是行的雇员还是外面的人。哪怕你是保险行自己的人,只要你的活儿里头有给客人出主意、谈合约这一档,你就得领个人的那张代理牌。只有极少数——比如光干文书行政的、纯再保险的、专属自保的雇员,或者律师会计精算师那些有别的名头干这行的——才有得免。"
梁志明有点发愁:"那我现在名分还没换成牌,买卖还做不做?"陈伯笑了:"这一层,立规矩的人也想到了。你这种旧日子里在三个规矩处登着记的,有一段过渡的宽限——三年。这三年里,你被当作已经领了牌,照样干活。可这三年不是白给的,新局会一个一个请你们去递正式牌的申请。三年一过,还没换成真牌的,那就不能再干了。"
梁志明松了口气,却又问:"那这牌,到底分几种?我领的是哪种?"
林若兰一直在旁边听,这时候把她整理的一份清单铺开:"牌分五类,你对号入座。"她一条一条指过去:"头一类,是你一个人,领了牌替某家保险行当代理,去谈合约、出主意。第二类,是你受雇于一家代理的行号,替那行号干活。第三类,是你受雇于一家经纪公司,替客人张罗。第四类,是行号自己——独资、合伙或公司,替保险行当代理,也领一张牌。第五类,是经纪公司本身,替买保险的客人那边去谈合约、张罗。"她抬头:"你是哪一类,看你替谁干活、替谁的利害说话。"
梁志明听着,在心里默默归位。陈伯最后补一句,是他最在意的:"还有一样——旧日子里有个规矩,一个人不能同时又是代理、又是经纪,新规矩也照旧。你不能一只脚踩两条船,替行又替客人,那利害就拧了。"
梁志明那天晚上回家,把抹布洗了,把自己在三个规矩处的那张旧登记,和将来要换的那张新牌,在心里头摆了个位。他头一回清清楚楚地明白:这一行的资格,从今往后,不是行里给的登记,是官府发的那张牌;而这张牌到底分几类、领哪一类,全看你替谁、干什么活。
📖 原文定义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登记规定被废除后,取而代之的法定发牌制度规定,但凡有意在经营业务或受僱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或有意显示进行任何该等行为者,必须首先获得保监局发出的牌照,已取得特定豁免者则属例外。
以下任何一项,均属受规管活动: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及提供"受规管意见"。
在新的发牌制度下,有五类持牌人: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业条例》提供一项为被视作已持牌人士的过渡安排,以使他们三年内被当作已获保监局发牌。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旧日子靠三个自律机构登记的名分 | 废除前的自律规管登记制度 |
| 陈伯说没牌没资格干那几桩事 | 进行受规管活动须先获保监局发牌 |
| 谈合约、引诱签单、引诱做关键决定、出主意 | 四类受规管活动 |
| 保险行雇员也得领个人代理牌、少数得免 | 不分雇员非雇员,特定豁免除外 |
| 林若兰铺开的五类牌 | 五类持牌人 |
| 三年宽限、保监局陆续邀申请 | 被视作已持牌人士的三年过渡安排 |
| 陈伯说不能同时是代理又是经纪 | 不得同时身为代理与经纪 |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6章 · 6.2.1 监管保险中介人的持牌制度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