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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g 干预权力(Powers of Intervention)

📜 寓言故事 —— 《那只有形的手》

陈伯常说,光盯着看是没用的,得有手才管得住。

那年他给梁志明讲这道理,用的是码头上的一桩事。他说有条船,船东知道自家的船吃水深了、该靠岸修了,可就是不肯停——多跑一趟是一趟的钱。码头上的监工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可光盯着看、光在簿子上记一笔,船照样往海里开。陈伯说:"监工得有手。能拦得住它,才有用。"

梁志明那时还年轻,没听明白这跟保险有什么干系。过了几年,他才慢慢懂了。

那年上头出了一桩事。一家保险行,生意扩得太快,新单子像雪片一样往里收,保费堆得老高,可欠下的将来要赔的债也跟着往上窜。有人私底下犯嘀咕:这行收得是欢,可这步子迈得太大,万一哪天新单子带来的窟窿填不上,整家行都得晃。

这话不知怎么传到了监管那边。没几天,那行就接到了一张单子——不许它再这么猛地收保费了。陈伯听说后,点了点头:"这就是那只手伸出来了。"

梁志明问他:"上头还能做什么?"

陈伯掰着指头数:"能做的多了。嫌它钱往不该去的地方投?限制它的投资,规定只能投这个、不能投那个,或者不许投到外头去。嫌它还在接不该接的新单子?限制它开新业务,不许它再签新合约、不许它改老合约。怕它手里的钱看不住?让一个认可的受托人替它把资产管起来,多一道把关。"

他又说:"要是还不够,还能专门盯着它的账——让精算师专门给它做一回深入的调查,把那笔将来要赔的债重新算清。再严重,监管那边能直接派一个经理进去,替原来那帮人管这家行。等到了最不可收拾的地步——"陈伯把手往下一压,"还能把它清盘,送去法院,让法官来散这个摊子。"

林若兰一直在旁听着,这时开口:"所以这一套,从轻到重,是一道道加上去的。先限制保费、限制投资、限制新业务,这是把它手脚收一收;再找人管钱、查账、派经理,这是把权柄夺过来;最后清盘,是散摊子。哪一步出手,看的都是它应付债务的能力,值不值得担心。"

梁志明想起陈伯当年说的那条船。监工光看是没用的,得能拦得住。监管这头也是一样——光有监督的眼睛不够,还得有干预的手。这只手平时藏在条例后头,不轻易伸;可一旦哪家的账出了岔子,这只手就从轻到重,一道一道压下来,保的是每一户投保人将来能讨回钱的那条命根子。

陈伯合上账本:"监督是眼睛,干预是手。没有手,眼睛看得再清,也只是干看着。"


📖 原文定义

经常有一个说法是,为了有效地监管,保险业规管机构除需监察能力外,还需要权力。因此法例赋予规管机构采取不同行动的权力,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这些行动包括:(a)限制保费收入:举例说,如果某保险人被认为业务增长过快,而有可能因新增业务的债务引致财务困难,就须要执行此限制行动。(b)投资限制:对投资种类及/或地点作出限制。(c)对新业务的限制:限制订立或更改任何保险合约或指明种类的保险合约的行为能力。(d)由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以提供额外的保障。(e)特定的精算调查:大概当保险人应付债务的能力值得关注时才行使。(f)由保险业监管局委任的经理管理:当出现严重情况的时候适用。(g)将保险人清盘:在极度严重的情况时适用;通过向法院提出呈请。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监工光看没用、得有手 规管机构除监察能力外还需干预权力
生意扩太快被限制收保费 (a)限制保费收入
规定只能投什么、不许投外头 (b)投资限制
不许再签新合约 (c)对新业务的限制
让受托人替它管资产 (d)由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
精算师专门查它的账 (e)特定的精算调查
派经理进去替原班人管 (f)委任经理管理
最严重送去法院散摊子 (g)将保险人清盘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6章 · 6.1.1g 干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