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必要條件¶
📜 寓言故事 —— 《三条腿的凳》¶
周老板那天来账房,不是喝茶,是来吵架的。
他把一沓纸往陈伯柜台上一摔:"老陈,你给评评。楼下保险行那个姓梁的小伙计,死活不给我的货保水险。我三十年的货,三十年的码头,他凭什么不收?"
陈伯不急,戴上老花镜,一张一张翻那沓纸。周老板说的是这么回事:他在码头有一柜从南洋运来的燕窝,要保的是水险,怕船到港前遇台风沉了。可梁志明收了单又退回来,说"差一样东西"。周老板问差什么,梁志明说不清,只说"东家让退的"。
陈伯翻完,问周老板一句:"这柜燕窝,是你的?"
"当然是我的!我付了钱的!"
"船到港了没?"
周老板一滞:"还没。在路上。"
陈伯点头,又问第三句:"这柜燕窝,烧了沉了,你亏不亏钱?"
周老板瞪眼:"废话,我花大价钱进的货,沉了我还不亏?"
陈伯从抽屉里抽出一张旧信封,在背面画了一张三条腿的凳子。他说,买保险,要凑齐三样东西,少一条腿,凳子就立不住。
第一条腿:得有一样实在的东西,能拿来保——可以是人的命,可以是一柜货,可以是欠你钱的人,也可以是一项法律认给你的权利。他指了指那沓纸里的提单副本:"你这一柜燕窝,是实实在在的货,这条腿,有。"
第二条腿:这样东西,得就是这单保险要保的那一样。这单水险,保的就是这柜燕窝在路上遇险沉了——货和保的,对得上。他画了第二条腿。
第三条腿:你和这样东西之间,得有一条法律认的关系,而且因为这条关系,这样东西出了事,你会真金白银地亏一笔。他说,周老板你付了钱、提单也写着你的名字,货沉了你血本无归——这条关系实打实,亏也是实打实。
周老板听到这儿,脸上松了:"那三条腿都齐了,他凭什么退我的单?"
陈伯把信封翻过来,又写了一行字。他说,三条腿看着齐,可账房里见得多了,栽就栽在第三条腿上——有人以为"我会亏钱"就够了,其实不够。亏钱得是从那条法律认可的关系里头生出来的,不是随便一个赚赔的念头。他打个比方:你借钱给一个朋友,朋友要是哪天没了,你那笔债可能就收不回了——你确实亏,这条关系法律也认,你能替他的命买保险。可你要是说"他名下那间铺子生意好,他要是没了那间铺子就没人帮我带货,我也亏"——这就是另一码事了。你跟那间铺子之间,没有法律认的关系,你亏的只是一个机会,账本上不认。
周老板听完,闷了半晌。他想起梁志明吞吞吐吐说的那句"东家让退的"——多半是东家核单时,看出提单上还写着船家的名字没转干净,货在法律上还没完全过到周老板手里。第三条腿,差了一截。
陈伯把信封折好递过去:"老周,你回去把提单过户办妥,货在法律上彻底成了你的,三条腿齐了,他保险行自然收你的单。"
📖 原文定义
要具有可保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必须先有可被保的人身(例如生命、肢體等)、财产、法律责任或法律权利(例如,对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
(b) 上述人身等必须是该保险的标的(即是说,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以这些人身等遭受不幸事故为条件);
(c) 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上述 3.1.1 提及的被法律认可的关系,而且正因有了这种关系,投保的事件一旦发生,投保人有可能因此遭受财务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法律上假定有可保权益的存在而毋须提出财务关系的证据;例如,任何人均被视为对其配偶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
注:单是有财务关系是不足以产生可保权益的。比方,虽然债权人在法律上被认可对债务人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但却不能借着与该生命之间的财务关系而被容许就债务人的财产购买保险,除非该财产已按揭给他。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陈伯画的三条腿凳子 | 可保权益的三个必要条件 |
| 一柜燕窝是实实在在的货 | 条件:先有可被保的财产 |
| 水险保的就是这柜货在路上遇险 | 条件:该财产必须是保险标的 |
| 周老板付了钱、提单写他名、货沉了他亏本 | 条件:法律认可的关系+财务损失 |
| 提单没转干净,第三条腿差一截 | 关系未完全成立,可保权益有瑕疵 |
| 借钱给朋友,可替朋友的命买保险 | 财务关系可产生对债务人生命的可保权益 |
| 不能借财务关系替朋友的铺子买保险 | 单有财务关系不足以就该财产投保 |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3章 · 3.1.3 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