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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涉及的主要税种

🏺 寓言故事 —— 《老孙的税单》

老孙在城里开了间钱庄,专门帮人凑份子做生意。他拉来三个合伙人:东家赵老爷出钱最多,管账的周先生负责日常经营,老孙自己居中协调。三人凑了十万两银子,投了三家铺子。三年过去,三家铺子各有收成,老孙却收到了一张长长的单子,上面列着各种名目的交钱要求。他坐在柜台后面,对着单子发了三天愁。

单子上的名目分三大类。第一类叫"流转之费",凡是在买卖过程中赚了差价的,都要按规矩交一份。老孙的钱庄投了一家绸缎庄,后来绸缎庄被人高价买走,赚了一笔转手钱。这笔转手钱就要交流转之费。还有一家茶行,每年给老孙的钱庄固定分红,这笔固定分红也要交。但钱庄把闲钱存在银号里收的利息,却不在此列。老孙对着单子算了又算:绸缎庄转手赚了五万两,茶行固定分红收了两万两,这两笔都要交;银号利息三千两,倒是不用交。他松了口气,可单子还没看完。

第二类叫"所得之费",凡是赚了钱的人,都要按规矩交一份。这里又分两种人。开公司的人,比如赵老爷自己开的那家商号,赚了钱要按两成五的比率交。如果是小本经营的铺子,可以按两成交;如果是做新奇手艺的作坊,还能再减,按一成五交。而像赵老爷这样的个人,从钱庄分到的红利,要按两成交。老孙自己的管账酬劳,也要按这个规矩交。但老孙的钱庄本身是个合伙字号,不用直接交这笔所得之费,而是由三个合伙人各自去交。老孙挠挠头:赵老爷是公司东家,按两成五交;赵老爷又是个人投资者,按两成交;周先生的酬劳也是按两成交。同一个人,不同身份,交的比率还不一样。

第三类叫"凭证之费",凡是签了契约、立了字据、做了买卖的,都要按规矩贴一份印花。老孙的钱庄和三家铺子签的入股契约,和三个合伙人签的合伙字据,还有后来绸缎庄转手时签的转让文书,每一笔都要贴。他数了数,一共七份契约,每份都要按规矩贴。老孙把三类名目加起来,流转之费、所得之费、凭证之费,各有各的算法,各有各的交法。有的按差价算,有的按全额算,有的按利润算,有的按文书算。三个人、三种身份、三种收入,交法全不一样。

老孙把单子摊在桌上,叫赵老爷和周先生一起来看。三人对着单子算了整整两天,终于理清。赵老爷叹道:"原来这钱庄里,最复杂的不是怎么赚,而是赚了之后怎么交。"周先生点头:"流转之费管的是买卖过程,所得之费管的是最终落到个人口袋里的钱,凭证之费管的是每一笔交易的凭据。三类规矩,三套算法,缺了哪一条都要吃官司。"老孙把算好的数目分别包好,又抄了一份贴在墙上。从那以后,他每做一笔生意,先问清楚这笔生意要交哪几类钱,免得年底对账时手忙脚乱。钱庄的账本因此多了三栏,分别记着三类名目的进出,清清楚楚,再也不怕差役来查。


📖 原文定义

二、基金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 增值税

自2016年3月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业增值税纳税规则。

  1. 应税行为及税基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收益投资以及金融商品转让。

(1)固定收益投资。根据税法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中,如果涉及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则应缴纳增值税。

货币资金投资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上市前进行股权投资、在企业上市后对外转让实现退出的情形,以企业IPO发行价为买入价,如IPO发行价低于基金投资实际成本价,则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

  1. 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根据财税部门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应分别核算其管理的基金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其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实践中,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基金投资及退出获得收益而缴纳的增值税最终由基金承担,如由管理人先行缴纳了相应增值税,则管理人应从基金获得相应补偿。

(二)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1. 所得税的基础规则

(1)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公司以及公司型基金,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居民个人。基金投资者如为居民个人,应作为纳税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均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其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2)税基与税率。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有所不同。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获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 基金自身的所得税

  2. 基金投资者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这里的"分",应理解为"划分",而不是"分配",即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合伙企业当年未分配的利润。

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具体原则如下: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如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红利,通常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核算,并适用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则应按"经营所得"应税科目,适用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投资者同时投资多个合伙型基金,需在年度终了时汇总从所有基金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同时,不同基金的年度亏损不能跨基金弥补。

(3) 契约型基金

目前税法尚未对投资者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所得提供直接适用的所得税一般性规范,在应纳税所得的定性和计算、适用的税率、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和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投资者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流转之费 增值税
绸缎庄转手差价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茶行固定分红 固定收益投资增值税
银号利息不用交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所得之费 所得税
公司东家按两成五交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小本铺子按两成交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新奇作坊按一成五交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个人投资者按两成交 个人所得税20%比例税率
合伙字号不用直接交 合伙型基金非所得税纳税主体
三个合伙人各自去交 先分后税原则
凭证之费 印花税
入股契约、转让文书贴印花 书立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
账本多了三栏分别记账 分别核算不同税种

📝 来源:股权投资基金(科目三)· 第九章 第四节 · 二、基金涉及的主要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