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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型基金的概念

📜 寓言故事 —— 《永丰号立公司》

永丰镇这一年的开春茶会上,郑老大坐在主位,面前摊着一叠田契、铺契、几本旧账。他做了十几年买卖,米行、布庄、一个小钱庄,生意越做越大,可麻烦也跟着来了。上个月江南发大水,米行的货沉了船,钱庄的存户堵上门要兑银子,他手头周转不开,差点把布庄的地契也搭进去。这夜他在账房里坐了一宿,翻来覆去想一个事:再做下去,单打独斗顶不住了,得有人一起担,可要是别人也把身家性命都押进来,谁敢?

他把镇上几位数得上号的主顾都请到了永丰号后院的小厅里。茶过三巡,他开门见山:他想拉大家伙儿一块儿做一桩长远的生意,专投镇上和邻县有出息的小作坊、新铺子,将来赚了按份分,赔了大家也按份赔。可这话一出口,几位老客都面面相觑。何老客先开了腔:"郑东家,您这意思,咱大家伙把银子凑到一处?万一赔了呢?赔的是一摊子,还是赔我们各自的家底?"许先生也点头:"我那几亩薄田可是祖上传下来的,要是全押进去,心里没底啊。"

这话戳到了郑老大的痛处。他自己何尝不是这么担心的?人多钱多固然好,可要是把所有人都绑到一艘船上,船沉了谁都跑不掉,这生意没人敢做。可要做,又不能让大伙儿把全部身家都搭进来——必须有个"兜底",让人心里有数。

隔日清早,他独自一人过十六铺桥头,踱进了孙先生的书斋。孙先生正临帖,见他进来搁下笔。郑老大把心事一五一十说了,问有没有这么个法子:能让大家伙儿凑钱做一桩共同的事,可又不必拿自己家底去赌那一铺子。

孙先生听完,捻须沉吟良久,从书柜里抽出一卷发黄的律例,慢慢翻到某一页,指着几行字说:"依律而论,前朝那部《公司律》——后来又修订过——里头写得明白。你要让人凑钱做买卖,又不想让他们赔上身家,只有一个法子:立一个'公司'。"

郑老大皱眉:"这'公司',和咱如今东家掌柜的买卖有何不同?"

孙先生用朱笔在纸上写下一行字:"公司者,独立之法人也。"他接着说,依律,这公司虽是你我他凑钱设起来的,可一旦立起来,它自己就成了一个'人'——一个法律上拟出来的人。它有自己的名号,有自己的账本,有自己的印鉴。它能立契约,能打官司,能被人告,也能告人。最要紧的是——它的财产,与你我这些凑钱的人,是分开来的。"公司"欠的债,公司自己还;你我个人家里的田、屋、银,与这"公司"无涉。债主们不能跑到你家去搬你的田契、抬你的家具来抵公司的债。

郑老大听得眼睛发亮:"那万一这'公司'赔光了,还差一截子呢?债主还能不能找我们这些当初凑钱的人要?"

孙先生摇头:"依律,你当初凑了多少银子,就以那笔银子为限。公司赔光,公司就算完了;它要是还差一截子,差的部分由它自己的'法人'身份去扛——其实也就是认栽了。你我这些凑钱的人,不必再掏自己家底去补。这一条,律上叫做'有限责任'。换句话说,你拿出十两银子投进去,最坏的结果,是这十两没了;你家里的田、屋、铺子,一分一毫都不会动。"

郑老大心里那块石头一下落了地。他立刻想到了几桩事:第一,从今往后,他可以放心邀人凑钱做长买卖,人家也不必担心倾家荡产;第二,那"公司"一旦立起来,它就是镇上一个堂堂正正的主儿,能签大契、能告官、能被告,行事比合伙搭伙稳当得多;第三,他自己也可以既是凑钱的人,又是被公司请来打理日常事务的人,两头都占着,把生意做透。

可他也立刻想到另一层顾虑:"孙先生,这'公司'既是依律而立,那律上头定下的规矩,怕是不少吧?股东该怎么议事情、分银子、添人减人,是不是都得照着律例来?不像咱从前搭伙那么随便?"

孙先生颔首:"依律而设,便要依律而行。公司的规矩——股东会、董事会、账目、议事章程——是律上写明的,不是你我能随意改的。这是一把双刃剑:好处是大家都守一样的章法,省得扯皮;坏处是凡事要照规矩走,比那灵活搭伙的散买卖,多了些束缚。所以你心里要有数,公司这一桩形式,做正经长久买卖是稳的,要图个轻便省事,那就不一定合适了。"

郑老大沉吟半晌,起身一揖。回家路上,他心里已经拿定了主意:要做,就立公司;立公司,就老老实实照着律上的章法走。回头把这话掰开揉碎跟几位老客说清楚,让大家各自出多少、占多少份、出了事怎么算、赚了怎么分,白纸黑字落在章程里,再到镇公所让吴主簿备案登记,盖上大印——这"永丰同益投资公司",从今往后就是镇上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了。

茶馆里陈师傅后来听说这事,抿了口茶,嘿嘿一乐:"依我说,这郑老大算是想明白了。人多势众和身家性命,本来就是两码事,能想个法子把这两桩分得清清楚楚,这买卖才做得长久。"


📖 原文定义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从而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这种法律上的拟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权利,二是法律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法律权利,也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法律义务。公司的财产在设立时来自股东,但在股东投资后,该部分财产即独立于股东。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随意取回财产,而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能强制要求股东以其他财产为公司承担债务。股东仅以所投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被称为"有限责任"。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法律依据为《公司法》。投资者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郑老大拉人凑钱做投资生意 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江南发大水、钱庄挤兑、郑老大担心自己家底被搭进去 股东个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淆的风险
孙先生说"立一个公司" 依《公司法》设立公司型基金
"公司"立起来后成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 法人——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
公司有自己名号、账本、印鉴,能立契约能打官司 法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公司财产与凑钱人的家产分开,债主不能搬股东田契 基金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有限责任
赔光了也只赔当初投的那十两,不动家底 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立公司要照律上的章程走、不可随意 公司法对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规定
郑老大既是凑钱人又可受公司委托打理事务 投资者既为股东,公司可自行或委托管理人管理基金
永丰同益投资公司在镇公所备案登记 公司的法定设立与登记程序

📝 来源

  • 教材:基金从业 科目三 私募股权
  • 章节: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 第二节 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 位置:(一)公司型基金的概念(H1,行 15)
  • 源文件:/Users/sky/Documents/github/reading_notes/04-基金从业/03-科目三-私募股权/converted/sections/03-股权投资基金产品/02-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