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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防止贿赂条例》内容重点

⚖️ 寓言故事 —— 《那只装着钱的信封》

梁志明那天在茶餐厅歇脚,正好撞见一桩事。何师奶茶餐厅的老主顾刘老板,鬼鬼祟祟地把梁志明拉到墙角,从怀里摸出一只信封,往梁志明手上一塞:"志明,你在保险行做事,帮我个忙。我有个外甥,想买一份保险,可他身上有点小毛病,体检那一关怕过不去。你在里头替他说句话,把这单悄悄过了,这只信封,就是谢你的。"

梁志明像被火烫了一下,把信封推回去,连连摆手:"刘老板,这钱我万万不能收。您这不是谢我,是害我。"

刘老板不以为然:"哎,又不是让你干什么伤天害理的,就是替我外甥瞒一瞒那点小毛病。再说了,你帮我,我也帮你,这叫人情往来,街坊之间,谁不这么办?"

梁志明正色道:"刘老板,您听我说清楚。我在保险行做事,行里就是我的东家,我替行里办事,不能背着东家收任何人的钱、礼、好处。这是白纸黑字写进法例里的——凡是替东家办事的人,未经东家答应,私下要钱、收钱、收好处,就是犯法。不管事办成没办成,只要收了,就犯了。"

刘老板还想争辩,陈伯正好坐在旁边一桌喝茶,把茶杯一搁,开口了:"刘老板,他没说重。这条法例,我年轻时在洋行做账房就学过。还有一层您也得听明白——不光他收钱的有罪,您这边塞钱给他的,也一样有罪。法例里头,收的和给的,两边都犯。您今天这只信封塞过去,他要是收了,您和他,一齐吃官司。"

刘老板脸色变了一变,可嘴还硬:"那……那要是这事没办成呢?我只是问问,他也没答应,不算吧?"

陈伯摇头:"这条法例厉害就厉害在这里——办没办成,不算数;目的有没有达到,不算数。只要你给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人家在公事上替你开口子、行方便,钱一递、口一开,两边就都算犯了。行里头的老话讲得透:行贿的、受贿的,哪怕心里想办的事最后没办成,一样有罪。"

梁志明接着补:"还有一桩,刘老板。您说这是'街坊人情',是'行里都这样'。法例里头专门堵了这条口——任何行当的习惯、规矩、人情,都不能拿来当作收钱办事的挡箭牌。'大家都这么办',在这条法例面前,根本不顶用。"

刘老板这下不吭声了。梁志明见他听进去了,语气缓了缓,又把另几层理讲给他听:"再说那只信封里头的钱,也不分多少。几百块是钱,几十块是钱,连师奶们给孩子的一点'利是'、给人家的'茶钱',只要是为了让人家在公事上行方便,哪怕一个子儿,都算。法例管的是'好处'两个字,礼也好、职位也好、人情也好、欠的人情也好,统统算在内。唯独一样不算——就是当场吃喝的款待,同桌吃顿饭、喝杯酒,这个不算。可除了这一样,别的都算。"

陈伯又补了最后两层:"还有两件事,刘老板您得记牢。第一,您别想着绕个弯——您把钱给老张,让老张替您去递给志明,这叫经第三者办事,一样犯法,三个人一齐栽。第二,您在街坊之间、在商号里做事,但凡遇到官府的人、公共机构的差人,不管您心里多好意,公事往来期间,一丝一毫的好处都不要递过去。递了,哪怕您是好心,也可能触犯了跟公职人员往来的那条;要是您递钱的目的是想让人家滥用职权,那罪就更重。"

梁志明最后说了那条让刘老板彻底收了心思的话:"刘老板,还有最要紧的一层——这贿要是跟香港沾上一丝边,哪怕只有送钱、收钱、答应送钱当中任何一环,是在香港这块地上发生的,那送钱的、收钱的,两边都跑不掉,都受香港这条法例管。您想想,您和志明今天都在这湾仔的茶餐厅里,这地界就是香港。"

刘老板听完,慢慢把那只信封收回了怀里,涨红了脸。何师奶在柜台后头听了个全,把这一切看在眼里,走过来给刘老板添了杯热茶,轻声说了一句:"刘老板,您外甥的事,要是真有难处,正正经经来问志明,志明会替您出主意。可这条线,您今天险些踩了,多亏志明和陈伯把话讲在前头。这茶,算我请您的。"

刘老板端起那杯茶,喝了一口,什么也没再说。


📖 原文定义

(a) 罪行及罚则

(i) 根据《条例》第9(1)条的规定,代理人在处理其主事人的业务或事务时,如未经主事人的允许,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例如:一名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受一名客户提供的利益,以协助对方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隐瞒已存在的疾病,该个人保险代理人便会触犯此例。

(ii) 《条例》订明接受及提供任何利益的双方均属违法,因此,上述第(i)项所提及的提供利益者已违反《条例》第9(2)条的规定。引用上述例子,该名提供利益予保险代理的客户会触犯此例。

(iii) 另外,《条例》的第9(3)条规定,任何代理人蓄意使用虚假、错误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来欺骗其主事人,即属违法。

(iv) 触犯上述法例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

(b) 法例阐释

(i) 主事人及代理人关系:根据《条例》,"代理人"包括受雇于或代表其主事人行事的人。一般而言,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委任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由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委任的业务代表(代理人)、由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所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以及受雇于公司的雇员,均是其相关"主事人"的"代理人",须对其"主事人"承担合约及受信责任。若保险中介人或公司雇员欲收取任何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利益,必须事先获得其相应主事人的许可。

(ii) 利益:"利益"的定义广泛,包括金钱、馈赠、贷款、报酬、佣金、职位、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服务、优待及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即使赏钱、"利是"或"茶钱",不论金额,亦属利益。但款待(即当场享用之饮食)则不包括在内。

(iii) 贪污并无辩护藉口:根据《条例》第19条,任何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的习惯皆不可作为贿赂的辩护理由。此外,根据《条例》第11条,受贿者亦不能以"并无辩理被要求的事"作为辩护藉口。行贿者与受贿者即使目的未达仍属有罪。

(iv) 透过第三者进行贪污交易:透过第三者间接提供或接受贿赂亦属违法。只要提供利益的目的是为诱使或酬谢代理人在公事上滥用职权,则授受双方均会触犯《条例》。

(v) 与公职人员往来:即使出于良心的好意(或没有行贿意图),保险中介人亦切勿在公事往来期间向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否则中介人可能会因此触犯《条例》第8条;倘若有人提供利益予公职人员以诱使对方滥用职权,则会触犯《条例》第4条。"公职人员"包括政府人员及公共机构的雇员。

(vi) 跨境贪污:在贿赂过程中,只要任何一部份(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贿赂,以及承诺或进行有关的非法交易)在香港境内发生,则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同受《条例》所监管。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刘老板塞信封要梁志明替外甥瞒病 第9(1)条代理人未经许可不得索取接受利益
陈伯说塞钱的也一样有罪 第9(2)条提供利益者同样违法
陈伯说办没办成、目的没达到都算有罪 第11条目的未达仍有罪
梁志明说"行里都这样"不顶用 第19条行业习惯不可作辩护理由
梁志明说钱不分多少、利是茶钱都算 "利益"定义广泛,款待除外
陈伯说经老张转递、遇公职人员也别递好处 透过第三者贪污违法;与公职人员往来的第8与第4条
梁志明说只要在香港沾边就受管 跨境贪污的管辖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7章 · 7.5.1 《防止贿赂条例》内容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