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3 有关保单持有人义务的披露¶
📜 寓言故事 —— 《没说出口的那栏》¶
陈伯填火险申请表那天,梁志明坐在对面,一支笔递过去,一句一句交代。
表上的栏目不少。陈伯戴着老花镜,一行行看下去,填到一半,手停住了。有一栏问的是「铺子近五年有没有出过险、起过火」。陈伯去年中秋差点走水那次,烧了一匹布,后来他自己拿水扑灭了,没报保险公司,也没报消防。这事街坊都没几个晓得,他心里盘算着——填上去,保险公司会不会嫌他这铺子不省心,保费抬高一截?他咬着笔杆子,犹豫要不要空着这一栏。
梁志明一直在看他填。他没催,反倒先把话摊开了:「陈伯,您填这张表之前,有几桩事我得先跟您讲明白。保险公司跟您这边,讲的是一条老规矩——该让人家知道的要紧事,得讲在前面,不能藏着。哪些算要紧事?凡是不讲,会让保险公司把您这铺子看岔了的,都算。您铺子起过火没起过火、出过险没出过险,这些就是保险公司拿不准保不保、保多少的根子。您藏着不讲,眼下省事,可日后真出了事要赔,保险公司一查,当年这一栏是空的,保单就当不得数了,赔也赔不到您头上。」
陈伯的笔悬在半空。梁志明接着说:「您不用自己掂量哪样算要紧、哪样不算。您铺子里、您手头上,那些会影响保险公司判断的事,您照实说,我把它们一条条理出来,让您签之前先看一遍,觉得对得上再落笔。」
陈伯听完,长出一口气,把笔放下了:「志明,我方才差点空了那一栏。去年中秋那次,我自己扑灭的,没报过。这事我瞒着,心里也虚。听你这么一讲,我懂了——瞒着是图眼前的省事,可这是把日后理赔的路给堵死。我填上去。」
梁志明把那一栏的事一字不差记下来,又把表上别的栏目逐条跟陈伯核了一遍,把陈伯要签字声明的那几行,先念给他听,再让他过目,确认每一句都是他心里认的,才让他签字。陈伯签完,把笔一搁,说:「这字我落得踏实。该讲的都讲了,该认的都认了,日后这单真有事,我挺直腰板找保险公司,心里没鬼。」
林若兰后来听陈伯讲起这事,心里记下了。她是见过洋行合约的人,晓得这份「该讲的先讲、该认的先认」的规矩,不只落在客户身上——经纪替客户去跟保险公司谈单子时,同样不能讲假话,客户交代的要紧事得如实转给保险公司,经纪自己晓得的要紧事也不能压着。两头都要清清楚楚,这份保单才站得住。她想起陈伯那句「心里没鬼」,觉得这四个字,把这套规矩讲得比什么条文都透。
📖 原文定义
客户在持牌保险经纪的协助下提出保险申请时,该经纪应向客户解释:
(i) 最高诚信原则,并提醒客户不披露重要事实或向保险人提供不正确资料可能会导致保单失效或以致无效或索偿遭保险人拒绝;
(ii) 客户应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的种类;及
(iii) 客户就申请所需作出的任何声明,让客户有机会在签署或作出声明前进行检视。
在代表客户与保险人洽谈或安排保单时(即在订立保单前),持牌保险经纪应:不得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保险人;向保险人披露客户提供予经纪的所有与保单相关的重要事实;及向保险人披露经纪所知悉与拟订保单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实。
💡 对应点
| 故事元素 | 概念对应 |
|---|---|
| 梁志明先讲明「要紧事得讲在前面」 | 向客户解释最高诚信原则 |
| 「瞒着日后理赔赔不到」 | 提醒不披露重要事实可致保单失效或索偿遭拒 |
| 梁志明说「您不用自己掂量哪些算要紧」 | 解释客户应披露的重要事实的种类 |
| 要签字的几行先念、过目、确认才签 | 让客户有机会在签署声明前进行检视 |
| 陈伯照实填、经纪如实转给保险公司 | 经纪不得虚假陈述,应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 |
| 「心里没鬼」落笔踏实 | 两头清清楚楚,保单才站得住 |
📝 来源:保险考试1·第6章·6.2.5.3 有关保单持有人义务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