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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合約的相對性

⚖️ 寓言故事 —— 《第三个人》

林若兰把一份洋行的英文租约摊在陈伯账房的柜台上,指尖压着中间一段。这段写着:业主把写字楼租给洋行,租期内若发生火灾,业主负责把房子修好,修好之前,洋行的职员可以暂时搬到隔壁一栋楼办公,租金由业主补贴。陈伯戴上老花镜,一行一行看完,问:“出什么事了?”

林若兰说,上个月那栋写字楼的三楼真的着了火,烧的是洋行的文员办公室。业主迟迟不动工修,洋行的职员们挤在走廊里办公,怨声载道。她是打字员里资历最深的,被同事们推出来要个说法。可她心里清楚:这份租约,甲方是业主,乙方是洋行这家公司。她林若兰,只是公司里一个打字的伙计,名字从头到尾没在这纸东西上出现过。她想问陈伯:她一个人,能不能拿这纸租约,去逼业主把房子修了?

陈伯听完,没立刻答话。他从抽屉里抽出一张旧信封,在背面画了三个圈,一个写“业主”,一个写“洋行”,第三个空着,画了个小人。他把笔尖点在那个小人上,说:“你,就是这第三个人。”陈伯做了三十年账房,最常跟人讲的一句话是:一纸合约,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关起门来,门里两个认账,门外的人,既不欠,也讨不着。业主和洋行签的字,约束的是业主和洋行。你一个伙计,既没在这纸上签过名,业主对你没有半分白纸黑字的亏欠;你也不能拿着别人的字据,跑去法庭上告业主,说“这上面写了,你要修房子,所以修给我看”。

林若兰默然。陈伯又说,但这事也不是全无路。法律后来给那个“第三个人”留了一道窄门:要是合约里头白纸黑字点出了这个人的名字,或者点出了一类人,又或者写明了要给他一份好处,那这个人有时也能凭着这一条,自己去讨这份好处。他把信封翻过来,指着租约里那句“洋行的职员可以暂时搬到隔壁一栋楼办公”——这话写得不偏不倚,正好把“职员”这一类人圈了进去。可这道门也有规矩:一旦那个第三个人点了头、应了这份好处,或者已经照着这份好处安排了自己的事,业主和洋行就不能再偷偷把这一条改掉、抹掉,除非那人点头同意。陈伯在信封上画了一条线,把“点头”“照着安排”两个动作圈在一起,叫它一道坎——迈过这道坎,门里门外就钉死了,再想反悔,得那个第三个人自己松口。

林若兰把信封收进口袋,心里有了底。她一个人去逼业主,力气不够;可那句白纸黑字的“职员”,把她这一类人圈了进去。第二天,她没单枪匹马上门,而是把同楼层几个打字员、文员的名字一条一条抄下来,托洋行的管事出面。管事是合约里点名的人,职员们是合约里点到的那一类人——门里门外,一清二楚。半个月后,隔壁那栋楼的钥匙,交到了文员办公室的桌上。


📖 原文定义

在普通法中,有一被称为合约的相对性的原则,它有两个一般规则:一是第三者如果不是某合约的一方的话,便没有责任履行该合约的条款,并无需就该等条款不获履行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第三者如果不是某合约的一方的话,便不能在该合约之下履行权力,尽管该合约明确地给他赋予利益。对此项原则,《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作出了一些例外。

第623章规定,第三者如属在合约中明文点名者,或属合约中明文指明的某类别人士,或属符合合约中的明文特定描述者,便可强制执行该合约的某条款。为了在保护第三者利益和缔约双方修改合同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第623章规定,缔约双方在超出了临界点后,如无第三者的同意,不得撤销该合约或更改该合约的相关条款。

💡 对应点

故事元素 概念对应
租约是业主与洋行签的 合约只约束订约双方
林若兰名字不在租约上 她是合约的“第三者”
林若兰个人无法拿租约逼业主修房 第三者不能强制执行合约条款
业主对林若兰无白纸黑字的亏欠 第三者也无需承担合约责任
租约写明“职员可暂搬隔壁” 合约明文指明某一类别人士并赋予利益
第623章的“窄门” 第三者权利的法定例外
职员应了好处后,双方不能擅自改条款 超出临界点后修改须经第三者同意

📝 来源:保险考试1 · 第2章 · 2.1.4 合約的相對性